重伤、轻伤听法医讲案件中那些惊险的事……

文章来源:媒体动态时间:2024-04-25 02:20:33 点击:1

  电视剧《宰相刘罗锅》的片尾曲唱到“故事里的事,说是就是,不是也是;故事里的事,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充满了心酸与悲怆。检察业务中,每个案子都是一个悲伤的故事,故事里的事儿有不少是法医的事儿,很多情况下法医说是就是、说不是就不是的事儿,还有侦查阶段法医说过了检察法医还得说的事儿。今天,深检法医就讲讲案子里“是或者不是”的事儿。

  2013年1月29日,某市场发生一宗纠纷殴斗案件,嫌疑犯唐某和左某用拳头打到贺某左眼,经检查发现左眼单纯性眶内壁骨折(该死的医学概念,这么拗口难记?把它当成一个简单眼伤好了)。贺某左眼损伤经法医鉴定暂定为轻伤,随后经立案、侦查、起诉,2013年7月唐某和左某被判刑并给予受害人经济赔偿。2014年4月贺某称其左眼失明(只有光感)到市公安局鉴别判定中心和某著名社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左眼损伤分别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俗称“旧标准”)和《人体损伤所致程度鉴定标准》(俗称“新标准”,2014年1月1日施行,替代原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鉴定标准。)评定为“重伤”和“重伤二级、八级伤残”。

  所有相关的材料完整收集后,审查了两天,法医发现原来认定左眼盲的检验判定的结论还真的令人质疑,如果重新鉴定的话,依据新标准被害人左眼损伤所致程度构成“轻微伤”!从轻伤到重伤再到轻微伤,“故事里的事儿”是也不是?

  经审查贺某伤后病历、CT片等相关检查材料,可以确证其左眼眶内壁单纯性骨折,2013年受伤后首次鉴定依据旧标准评定贺某左眼单纯性眶内壁骨折为轻伤(当时的鉴定界对此款标准有很大争议,故新标准修改为轻微伤),适用标准正确,鉴定意见为“暂定为轻伤”更加没错(审判依据“暂定为轻伤”似有不妥,另当别论)。“故事”到此本来就该结束,案件里的事儿说是就是了。然而贺某自称左眼失明再做的两个“重伤”鉴定就像砸到平静湖面的两块大石头,让这一案子风波再起。

  两个“重伤”鉴定按下不表,先看检查材料。贺某伤后1.5小时、2天、2周、7个月、1年检查见左眼瞳孔反射正常,表明左眼视神经传导正常,没有损伤;“重伤”鉴定前10个月内5次检查未见左眼球结构、眼底、视神经损伤;“重伤”鉴定前最新的FVEP(闪光视觉诱发电位)检查示低频率大致正常、高频率轻度异常表明左眼视神经损伤可疑或不存在,PVEP(图片视觉诱发电位)检查要求受检者有基本的0.1以上视力、屈光不正必须矫正、配合检查(按要求注视图形并集中注意力),而贺某自称左眼只有光感无法矫正视力,故PVEP检查毫无意义,所谓的重度PVEP异常很可能是不配合检查的结果。说简单点儿,贺某左眼除了单纯性眶内壁骨折就没有其它损伤,哪来的失明呢?唯一的解释就是:伪盲。伪盲,显然是不能评定损伤所致程度的。

  前面说了,贺某左眼损伤是单纯性眶内壁骨折,按照旧标准构成轻伤。可偏偏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标准了,而且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关于新标准的过渡执行均发了公告。如果提起抗诉并重新审理,本案贺某损伤所致程度必然要重新鉴定,新标准里贺某的损伤所致程度降为轻微伤,按照法院公告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贺某左眼损伤重新鉴定的结果只能是轻微伤。按照司法部公告规定则可依据旧标准鉴定轻伤或依据新标准鉴定为轻微伤。

  原来,《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SF/Z JD0103004-2011)要求“对于受检者自述伤后出现视觉功能障碍,鉴定人应根据眼器官结构的检查结果,分析其损伤性病理学基础。对于无法用损伤性质、部位、程度等解释的视觉功能障碍,应排除损伤与视觉功能障碍的因果关系”,“认定与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其障碍程度应与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检验的结果和/或视觉电生理的测试结果相吻合”。这是全国通用的在刑事损伤鉴定中专门排除伪装失明的做法要求。如果不按照这一个指南要求去做,抛开VEP检查的前提过度相信其“客观性”,自然非常容易被受害人伪盲所欺骗,做出“重伤”的鉴定意见。

  案件中贺某眼睛没有失明,是伪盲,原轻伤鉴定正确,再鉴定则构成轻微伤,所谓的“重伤”鉴定是因为没有按要求排除伪盲。下面的事情就好办了,承办检察官要求贺某到市检察院来由法医亲自对他重新进行专门的眼科检查并鉴定。结果贺某拒绝了,坚决拒绝,并书面声明放弃抗诉的申诉要求。当然,他也没有向法院申诉要求再审。这一切,验证了贺某左眼的失明确实是假的。

  抗诉的事儿不用想了,但若反思整个事件便很容易发现贺某伤情的波折根本上在于鉴定启动程序不太正常。案件判决已经生效,如果贺某真的通过大量的客观医学检查确认自己左眼失明,应该依据检查材料申诉要求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或上级法院再审,在检察院审查中或法院再审中启动重新鉴定,这样就很难出现所谓的“重伤”。

  贺某先自行鉴定为“重伤”,然后心存侥幸据之申诉要求抗诉。若到法院申诉,此案依“重伤”再审的可能性极小(更不要说错案风险和一审错案的再纠正),且再审中重新鉴定为轻微伤则贺某更加得不偿失,所以贺某选择到检察院申诉。办案检察官若无法明察秋毫,疏忽中轻易抗诉,则错案风险大幅度提升,非常容易就被“带到沟里”,且不说司法资源的浪费。由此看出,贺某重起风波的路径选择还是很有套路的。幸亏办案检察官富有经验、严谨认真,及时委托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得以发现故事中的猫腻儿,使贺某的不法意图最终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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