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工作必须发高温费吗?高温补贴的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媒体动态时间:2024-02-09 18:21:55 点击:1

  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如果是在写字楼上班的白领,大多数时间在办公的地方,有空调一直吹着,还能拿到高温补贴吗?答案是不能!市人力资源劳动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说,即使室外高达37℃,而你所在办公室的室内温度为26℃,就不能获得高温补贴。

  1、高温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且必须是工资以外的支出。公司应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另行支付。

  2、高温补贴的相关文件规定的都是企业应该执行的最低标准,企业不能将其视为统一的标准,而应该依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实际特点和具体条件发放,相应提高高温季节补贴标准,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具体细节,无论最终发放的形式如何,都应事先向职工说明。

  3、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上班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及实行特殊工时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理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答: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薪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高温津贴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述因素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上班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的安排劳动者上班时间,减轻工作强度,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应依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上班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